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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66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明儀

聲請人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宏釧有限公司、林誼堯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宏釧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應補正。

二、原告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誼堯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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