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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0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紹瑜

原 告
黃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原告應補正購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被告天母鉅星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姓名,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原告應補正購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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