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淑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013號 原 告 黃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原告應補正購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被告天母鉅星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安家國 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姓名,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原告應補正購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