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張宏碩、阮家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207號 原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碩 被 告 阮家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固主張被告住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4樓云云,查被告過去固曾設籍該址,然早於原 告起訴前即已遷址至臺北市中正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