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嘉晟汽車材料行即石宗芳、ALC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800號 聲 請 人 嘉晟汽車材料行即石宗芳 相 對 人 ALC-3653車主即佳興工程行即林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於民事起訴暨調查證據狀記載相對人為ALC-3653車主,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得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主為佳興工程行,另查相對人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其登記之營業地址係位於新北市瑞芳區(負責人為林景源,住所地亦位於新北市瑞芳區),此有相對人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林景源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