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800號
- 聲請人
- 嘉晟汽車材料行即石宗芳
- 相對人
- ALC-3653車主即佳興工程行即林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於民事起訴暨調查證據狀記載相對人為ALC-3653車主,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得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主為佳興工程行,另查相對人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其登記之營業地址係位於新北市瑞芳區(負責人為林景源,住所地亦位於新北市瑞芳區),此有相對人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林景源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