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游宗穎
- 相對人
- 禾雅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柔瑩即李柔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