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47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峰鵠
- 訴訟代理人
- 舒瑞金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青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起訴時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