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消小字第1號
- 聲請人
- 徐維
- 相對人
- DD天天商城
- 相對人
- 長慶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榮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DD天天商城資料或足以特定該公司、行號之資訊到院,並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時所列之相對人DD天天商城,查無公司登記資料,無從特定相對人,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