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消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徐維、DD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消小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維 相 對 人 DD天天商城 長慶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榮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DD天天商城資料或足以特定該公司、行號之資訊到院,並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時所列之相對人DD天天商城,查無公司登記資料,無從特定相對人,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