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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3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宏城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葉
被告
昰美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義養
訴訟代理人
賴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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