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黃國展、陳維儒
- 原告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44號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被 告 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軟體委託外包開發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款項。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上開契約書第14條第5項約 定,如有爭訟,同意以臺北新店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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