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44號
- 原告
-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展
- 被告
- 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軟體委託外包開發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款項。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上開契約書第14條第5項約定,如有爭訟,同意以臺北新店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