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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8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雄
被告
京站美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達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李中玲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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