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福星奈米膠合科技有限公司、李蕙雪、環聯亞洲有限公司、陳信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星奈米膠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