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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3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紹瑜

上訴人
即原告
福星奈米膠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寄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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