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
- 聲請人
-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欽
- 訴訟代理人
- 袁大為律師
- 相對人
-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卉
- 訴訟代理人
-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卻未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一併宣告聲請人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致聲請人有將來蒙受執行後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係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未經聲請即由法院裁量,而本院細審聲請人提出之歷次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聲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