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陳榮欽、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相 對 人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卉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民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卻未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一併宣告聲請人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致聲請人有將來蒙受執行後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等語。二、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係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未經聲請即由法院裁量,而本院細審聲請人提出之歷次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聲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