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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楊峻宇

聲請人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相對人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卉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卻未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一併宣告聲請人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致聲請人有將來蒙受執行後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係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未經聲請即由法院裁量,而本院細審聲請人提出之歷次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聲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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