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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峻宇

上訴人
即原告
高國峰

陳佩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原告高國峰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4,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陳佩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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