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京星園小吃店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安
- 訴訟代理人
- 蕭禧陽
王崇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萬興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