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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1號

損害賠償(簡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莊明達

上訴人
即原告
柯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信實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陳清祥、陳寶蓮、林政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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