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信實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陳清祥、陳寶蓮、林政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