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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原 告
臺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司高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 告
禾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七頁第四點第二行前段:「自10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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