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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紹瑜

上訴人
即原告
邱尚志
即原告
邱尚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余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47萬5,00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