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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109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紹瑜

聲請人
邱尚志
相對人
余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執字第八六四五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九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執行。

如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士簡聲字第九十五號裁定諭知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聲請人業已繳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執字第八六四五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九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亦應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依上開規定所定擔保金額以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645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復參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係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917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並請求執行本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相關利息,臺灣臺北地方法業已將聲請人所有之財產進行鑑價,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是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堪認聲請人聲請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供擔保停止前述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再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應適用簡易程序,且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至二審判決即告終結,其期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按法定利率週年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額約為8萬5,000元【計算式(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600,000×5%×(2+10/12)=85,000】。復慮及兩造間本案訴訟事件有因送達、上訴或調查證據等其他原因使訴訟遲滯之情事可能存在,致相對人未能受償之期間延長,應酌予提高為10萬元。是本院認相對人因系爭執行程序之停止所可能受之損害,而應由聲請人供擔保之數額,以10萬元為適當,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相對人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囑託本院為部分執行(案號: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6732號),聲請人前已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6732號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士簡聲字第95號裁定命聲請人供擔保10萬元後,本院司執助字第111年度司執助字第673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執行,考量上開2個執行案號,均係針對同一筆債權聲請停止執行,倘聲請人就如本院111年度士簡聲字第95號裁定諭知之擔保金10萬元業已繳納,自無由再命聲請人重複繳納保證金,乃諭知主文第2項所示,聲請人得持繳納擔保金收據之影本作為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執字第86451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依據,併此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