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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2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莊明達

原告
守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彰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律師
被告
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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