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莊明達
- 法定代理人黃彥彰、羅榮玲
- 原告守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守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彰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律師 被 告 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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