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黃雅君
- 法定代理人吳和禧
- 原告陳思翰、賴美嫆、林光龍、劉天貴、劉勻潔、王燕芳、陳慧美
- 被告和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思翰 賴美嫆 林光龍 劉天貴 劉勻潔 王燕芳 陳慧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盈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和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和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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