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得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正得旺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李士萬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永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