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闊、楊詠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