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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55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莊明達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闊、楊詠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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