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禾垚餐飲有限公司、李士垚、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王世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垚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0月4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該裁定並於寄存後10日發生送達效力,然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