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8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彥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
- 即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穠逢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月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