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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張明儀

  • 當事人
    威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彥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穠逢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月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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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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