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一程企業有限公司、白台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862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一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台光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彥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穠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 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 年10 月21日向上訴人及視同上 訴人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