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丁桂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桂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代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