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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翊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德
訴訟代理人
成旭昇
被告
袁式一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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