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江佩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原 告 江佩盈 江季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被 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佇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詹禾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