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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 原告
    江佩盈江季衡
  • 被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江佩盈 江季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佩盈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 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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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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