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清雄、金富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連震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原 告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被 告 金富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