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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劉洲延

  • 原告
    高國峰陳佩文
  • 被告
    聯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世全陳文呈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高國峰 陳佩文 相 對 人 聯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 相 對 人 黃世全 陳文呈 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洲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各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所載原因事實未區分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亦未就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區分,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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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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