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巧啡有限公司、顏振源、愛美國際廣告行銷有限公司、劉瀚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巧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振源 相 對 人 愛美國際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足以特定相對人之公司、行號之資訊到院。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時所列之相對人愛美國際廣告行銷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瀚隆),查無該公司相關之登記資料,無從特 定相對人,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