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柏安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榮文
- 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 相對人
- 陳玉婷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約書第18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