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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2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紹瑜

聲請人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承
相對人
卓世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後,相對人具狀表示雙方先前已協商許久而無共識,因聲請人不願和解並賠償相對人損失,刑事部分進入司法程序亦無法完成出險承旭,造成雙方談判崩裂,無調解意願等語,考量相對人所稱前詞,可認本件已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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