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98號
- 聲請人
- 何發先
- 相對人
- 新睿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及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之公司只,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記載「遷移新址不明」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之住址為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聲請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