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304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川
- 訴訟代理人
- 郭秀雯
- 被告
-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池煥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買賣契約涉訟,對於貨款之給付,並未約定履行地,至於原告主張之交貨地點,雖在本院轄區內,惟此乃民法第314條規定之法定履行地,並非兩造意思合致而屬民事訴訴訟法第12條之約定債務履行地。而被告為私法人,設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