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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494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錦湘
被告
榮華首馥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坤釧
訴訟代理人
鍾雪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機電管理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費用。惟查,依原告所提之機電管理合約書第13條約定,因本合約發生糾紛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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