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306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毅
- 被告
- 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煥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