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916號
- 原告
- 張賓峯
- 被告
-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查,原告前開聲明之變更核屬減縮訴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