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銘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98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高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與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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