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3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明儀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春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蓁
訴訟代理人
宋範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宇漢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