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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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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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