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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59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楊榮坤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告
丞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安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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