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儀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謙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來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639,847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