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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練月珍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告
林琮舜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彥守律師
被告
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36頁),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然因誤分為簡易事件,依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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