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 原告
- 練月珍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學律師
- 被告
- 林琮舜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詩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彥守律師
- 被告
- 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36頁),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然因誤分為簡易事件,依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