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昇漢
- 即原告
- 劉嬡宸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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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美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9 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