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580號
- 原告
- 楊沛華
- 被告
- 車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楠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車輛代管借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98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