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49號
- 原告
-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露
- 訴訟代理人
- 簡國隆
- 被告
- 洪林麗華即永尚土木包工業
- 訴訟代理人
- 洪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事件,兩造已和解成立,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確認無誤,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3年7月26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