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冠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漢威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耕律師
- 被告
-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欣怡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宇
李重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